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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正式成员,依法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总体部署,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各级组织部门要结合加强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指导督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引导、支持和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等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建立监事会的各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监事制度;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的指导管理,推动建立有文化特色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同时,市委宣传部要做好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宣传工作。

各级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要结合工作实际,在非公有制企业领域引导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

各级地方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反映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借助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厂务公开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工作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推动形成党委加强领导、政府重视支持、工会积极作为,协同推进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