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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年龄一般应当能任满一届。工作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一般不提名为下一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

(一)未担(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未担(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宜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书记,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