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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履职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其在履行职责期间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履职所发生的费用比照其他董事、监事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协助其工作,费用应依法参照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公司工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培训制度。公司要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调研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建立起与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职代会下设工作机构要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和决议等材料,协助其开展专题调研和巡视检查,及时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