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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担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关于地方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由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地方总工会所属的部分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下一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